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问、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

(二)甘南、临夏州州属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悉生态环境专业科学研究、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能促进生态环境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基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基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可通过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晋升。

(一)评委会评审。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10项至少1项: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前2名)1次。

2.参与或制定(前6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市科技局以上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或主持(前3名)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主持(前6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登记(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被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以文件形式批示、采纳。

5.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6.主持完成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为准)。

7.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任意1项,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完成(前3名)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专项规划1项,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完成(前2名)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2项,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参与(前4名)市级以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3项。

9.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本专业论文(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期刊引证报告)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

11.完成(前8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12.主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评估、环保竣工验

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10

项,或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任意8份,

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1项,并经市级以上

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3.在2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文件为准)。

14.本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表彰奖励 1次。

15.在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在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2次。

16.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问、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7.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生态环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1项专利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专利转化合同、专利合同备案表、相关利税材料等证明材料)。

18.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2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2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2%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9.作为县(市、区)公认的技术骨干,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6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环保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0.县(市、区)属单位科技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为准)。

2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2.合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专著(译著)经正式出版,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内容或字数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2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3次;或在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1次。

24.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县级科技奖项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评委会考核认定。

下列情形由评委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市、区)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1-10项1条以上业绩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


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项目、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2项(其中1-10项至少有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9名)、或二等奖(前7名)、或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县科技一等奖(前5名)2次。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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