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客观、公正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释放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自由职业者等)。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其他民族工艺及现代艺术设计等领域。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4年。

(四)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须具备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中1项:

1.市厅级。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1次;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或被授予市厅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县区级。获县区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县区级科技奖励1次,参考其它业绩;参与完成2个区域性规划项目。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2 项:

1.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1件(套)。

2.参与完成艺术设计1项。

3.参与完成工艺美术项目1项。

4.参与编制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颜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6.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负责人,近三年吸纳就业2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级学术刊物或省级学术会议发表论文 1篇。

8.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1部,或完成教材 1部。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0.任现职前曾或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业绩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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