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律师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律师系列人才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申报律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律师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熟悉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从事律师工作15年以上且任四级律师满5年。


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获县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制定1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参与完成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2件以上,并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各市州司法局认定)。

3.担任乡级以上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担任乡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3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1条以上立法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8.参加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0.参与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1部。

11.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法学或律师专业论文1篇。

12.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 7-12 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案例报告、课题报告、标准规范等。


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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