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农村实用文化人才积极性,引导激励广大农村实用文化人才为繁荣农村文化艺术事业,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生产活动或以此为创收对象的乡村居民。
第三条 全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确定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四个层级,统称为艺术师。涉及到具体专业时,在职称层级后冠以专业名称(如:正高级刺绣艺术师、副高级刺绣艺术师、中级刺绣艺术师、初级刺绣艺术师等)。初级职称由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人才德能勤绩廉考核认定。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基础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经验。
(二)能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作品。
须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取得初级职称4年以上。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县(市、区)委县政府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
2.作品获市厅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县(市、区)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三等奖3次。
3.业绩成果被选入市州有关部门举办的节会展览2次,或被市州有关部门使用1次。
4.从事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近3年收益达到20万元以上的,并吸收当地2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5.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技术能手、高级技师等。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品参加由省属有关部门举办的专业竞赛、评比2次。
2.专业业绩被市州级新闻媒体报道2次。
3.指导本专业3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动8次以上(由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出具的文件或实施方案等为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发表本专业文章、作品2篇(幅)。
5.被确定为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
6.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