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文博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根据文博行业特点,设置以下4个专业类别: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二)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四)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评审的专业范围,根据我省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和助理馆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具有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并能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运用,了解国内外文博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承担一定水平的文物保护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任助理馆员满4年。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前6名),完成的陈列展览入围“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实施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参与完成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入围终评;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三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前6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获“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或参与编制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定额规程、导则等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1项;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6名)编制完成1项甘肃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或2项企业标准。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编制完成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4项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以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及规划、方案、报告文本为据)。
2.参与完成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应用技术等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或参与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改革发展规划1项;或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须提交结项验收文件)。
3.从事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工作的人员,作为合作者(前2名)创作的1件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全国性学会举办的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文创产品展等;本人单独创作的2件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省级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举办的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文创产品展等;或有3件个人作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为第一完成人,临摹完成的壁画、雕塑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收藏1件,或被县级博物馆收藏2件。
4.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作为领队主持完成1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以验收文件为依据);或全程参与完成10项以上小型考古调查或2项大型专题调查,或2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作为第一执笔人完成5项考古调查、发掘内部报告(以单位公示材料为据)。
5.从事文物考古测绘工作的人员,在已发表、出版的考古简报、发掘报告及论著等中完成5幅以上绘图(著作中未明确注明绘图人员者不作为个人成果;著作与绘图为同一人员者,如已达到第3或第4条业绩,则此条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6.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准确掌握陈列展览内容,熟练讲解,并能够编写一定水平的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接待观众2万人次以上;或独立完成1项专题宣传策划,或组织举办2次有影响力的社教活动;或作为翻译参加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2次;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完成1项线上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媒体传播项目,或完成1项专题片的摄制,或1 部录制片的编辑制作,并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刊物(媒体平台)发表(演播);或作为前5名制作完成1部多媒体节目。
7.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作为前3名完成1项陈列展览策划、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或作为前3名参与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1项(以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8.从事文创产品研发工作的人员,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参与本单位研发、销售及宣传推广文创产品1个系列或5种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文创产品的设计方案、生产许可或实际应用文件为准)。
9.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规范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编目卡片500份以上,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或独立撰写文物词条100条以上,或完成全部或3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并通过本单位审核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以所在单位的公示、撰写的词条等印证材料为准)。
10.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前3名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完整规范的记录档案,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以同意备案文件为据)。
11.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参与5次文物鉴定工作(其中三级以上文物10件/套)。
12.从事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5件以上馆藏珍贵文物或1件以上重要出土整体文物实验室清理、保护修复及复原;或独立完成20件以上馆藏一般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工程,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以验收文件为据)。
13.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文博专业范围内1项信息系统方案设计,或参与研发1项软件,并被单位采纳、使用;或参与计算机网络、或门户网站等方案设计,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
14.作为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前3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15.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本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16.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1篇。
17.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
18.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19.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就业3年以上。
20.获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1.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代表性成果等。(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
主要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以上。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