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核心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取得影响力较大的标志性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够解决重要技术问题,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至9项中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前2名),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主持(前2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主持(前2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作为主创人员(第2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主持(前2名)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一、二等奖的(前2名);或主持(前2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选“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至9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至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在文物保护、新技术、新材料开发运用上有新突破,通过国家级鉴定1项,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2项。

2.主持(前2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围“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终评;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完成2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1项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或4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3.作为主持(前2名)完成的考古发掘项目入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终评;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作为领队,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据)。

4.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前2名),完成的陈列展览入围“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终评,或在全国二级以上博物馆展出,并有较大正能量的社会影响;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2个以上原创大型陈列展览或4个以上原创中型陈列展览的大纲编写或形式设计工作(以上均由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5.本人单独创作8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全国性学会举办的全国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或有2次以上个人作品展览由省级主管部门、专业学会举办。

6.作为主创人员(第2名)创作的视听作品入围“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终评;或从事临摹、雕塑、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专业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1件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或3件作品被省级博物馆收藏。

7.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对藏品有深入的研究,能准确评判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准确鉴别藏品,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独立完成藏品档案1000件,或鉴定文物1000件以上(以公示材料、有本人签名的鉴定报告为据)。

8.主持(前2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入围“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终评;或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公开出版1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9.作为主持(前2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入围“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终评;或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修复方案10个以上,并主持完成难度较高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10个以上,保护、修复珍贵文物100件以上(以批复或验收文件为据)。

10.作为前2名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作品、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上收录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2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省级论文2篇。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要使用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国家博物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4.培养指导本单位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表彰1次。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获本专业全国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16.个人获市厅级表彰2次。

17.担任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9.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业绩成果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二)款1至10项业绩成果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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