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较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要项目、解决重要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任馆员满5年。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第3名),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入围终评;或主持(前3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主持(前3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入围终评;或作为主创人员(第3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入围终评;或主持(前3名)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入围终评(第1名);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一、二等奖的(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或主持(前3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选“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第1名)。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文博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

(二)款中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至9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文博社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市、区)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至10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至9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前5名)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入选“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完成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1项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或2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2.主持(前5名)的考古发掘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或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并作为领队主持完成2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通过省文物局的验收(以验收文件为据):或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

3.作为主创人员(第5名)创作的视听作品获“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精品(新媒体)推介项目”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本人单独创作4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临摹、雕塑、文化创意和文创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全国性学会举办的全国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或有2次以上个人作品展由省级主管部门、专业学会举办;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5幅作品,或在省级本刊物上发表20幅作品;作为第一完成人临摹、雕塑的2件以上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或4件以上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收藏(基层减半)。

4.从事文物考古测绘人员、摄影工作的,在发表、出版的考古报告、考古发掘报告、石窟调查报告或专业刊物、著作上完成考古测绘图10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0 个版面以上。

5.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对藏品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准确评判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准确鉴别藏品,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独立完成藏品档案800件,或鉴定文物800件以上(以公示材料、有本人签名的鉴定报告为据)。

6.作为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第5名),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承担基本陈列或展期3个月以上临时展览大纲编写或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以正式印发的批复文件为据)。

7.主持(前5名)完成的社教活动被评为“全国十佳文博社教案例”或入围终评(第3名);或主持(前2名)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1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发表1篇相关科普文章。

8.主持(前5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获“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或入围终评(第3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修复方案5个以上,并主持完成难度较高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5个以上,保护、修复珍贵文物50件以上(以批复或验收文件为据)。

9.从事讲解专业人员,能独立撰写讲解词,受单位指派,专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外国领导人进行专业讲解4次以上。

10..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作品、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篇。

1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3.获本专业全国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5.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委县政府以上表彰1次。

16.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7.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要使用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9.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代表性成果等。(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


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二)款1至10项业绩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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