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了解掌握律师专业前沿发展趋势;能够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独立开展对当前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或学士、硕士学位,任三级律师满5年。

(三)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律师工作20年以上且任三级律师满5年。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件;或承办的案件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1件。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制定(前6名)律师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参与制定(前5名)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前4名)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完成(前4名)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3件以上,并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科研院所、中型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型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担任县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作为主办律师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5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律师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8.培养指导至少2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9.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10.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译著)1部。

11.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4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案例报告、课题报告、标准规范等。


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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