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系统、深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治建设与发展现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系统全面掌握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复杂疑难案件得到业内同行专家认可。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二级律师满5年。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件或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2件。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主持制定(前3名)律师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由省司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5件以上,并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担任市厅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大型金融机构、人民团体、大型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担任市厅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作为主办律师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4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律师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司法部或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

8.培养指导至少3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授予的全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3项。

11.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法律专业专著(译著)1部。

12.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行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5 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律师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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