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党管社科理论原则,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社科领域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在基础理论或应用对策方面有科研工作经历,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满2年。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满4年。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

2.参与完成市厅级社科领域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1-3项至少占1项):

1.本人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中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刊物全文转载1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论文2篇。

4.年度考核获2次以上优秀等次。

5.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6.作为前 2名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县(市、区)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市、区)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4-6 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或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3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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