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系统、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较强的组织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开拓性的研究,在基础理论或对策研究方面有创新和突破,得到同行专家或有关部门认可。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满5年。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社科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 1-4 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社科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4项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4 项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4项至少占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本专业论文5 篇。
4.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本专业编著2部。
5.获市厅级表彰2次。
6.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7.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学术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8.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5-8 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4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